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街**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年14日1时4分,被害人张某某在处于醉酒的状态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12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G324线907KM+300M路段时,由于张某某的疏忽大意,导致与同方向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碰撞后张某某及二轮摩托车倒在车道上。张某某及二轮摩托车倒地4分钟后,张某某被犯罪嫌疑人叶某某驾驶的粤S7****号牌小型轿车由同方向行驶,因躲避不及碰撞碾压(第二次交通事故),最后被紧跟随叶某某车后的证人陈某某驾驶的粤LK****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再次碰撞碾压倒地的二轮摩托车(不确定是否碰撞到张某某的身体,第三次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不能确定是第一次不是第二次碰撞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害人的死亡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造成的碰撞存在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已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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