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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单位青铜峡市**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640381073841****,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汽车站对面(**家具城)。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宁夏青铜峡市**医院投资人。

诉讼代表人赵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89********,系青铜峡市**医院原职工,住宁夏青铜峡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青铜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不起诉单位青铜峡市**医院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0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2020年9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单位和二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2日至8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登记成立了被不起诉单位青铜峡市**医院。2017年因资金周转问题将该医院部分股权转让给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二人共同经营。2020年1月,被不起诉单位青铜峡市**医院因拖欠职工3个月工资,被多名职工投诉至青铜峡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2020年1月6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向被不起诉单位青铜峡市**医院及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游某某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到期后,被不起诉单位青铜峡市**医院及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游某某均未执行。青铜峡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通知叶某某、游某某到青铜峡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配合工作,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游某某不接听执法人员电话,收到短信后未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解决问题。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游某某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不起诉人游某某近亲属筹集资金退缴,由政府部门将被不起诉单位青铜峡市**医院拖欠的36名职工325598元的工资予以发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投诉(举报)登记表、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移送书、青铜峡市**医院工商注册资料、营业执照、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询问笔录等;2.电子数据:短信截屏2张、银行卡交易明细;3.被害人赵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身份信息表、拖欠工资发放表、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查证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青铜峡市**医院、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且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青铜峡市**医院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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