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四川纳溪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泸州市经营房产期间,为了帮助客户顺利通过银行贷款,以10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已判)购买伪造的离婚证5份,以每套30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购买伪造的户口页3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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