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8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通辽铁路运输法院职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史某甲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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