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甲破坏生产经营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男, 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号,务农,群众,无前科。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鹿某区公安局抓获归案。2016年11月1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史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6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移送本院,经本案监督,于2020年7月6号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鹿某区公安局审查认定:2016年6月底至10月份,在鹿某区**镇**项目工地门口,杜某某、史某甲以项目影响其采光为由,多次在门口悬挂白色条幅,用车堵门的形式,将工地大门堵住,影响正常施工。2016年10月13日经鹿某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因堵门期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386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2016年6月底至10月份,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史某甲与史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共八户因与在鹿某区**镇**项目为相邻关系,存在采光、施工安全等纠纷为由(在此期间杜某某等人因纠纷报过警,到**镇政府、区住建局、信访局找过,因赔偿数额达不成,开发商说数额大协商未果),杜某某、史某甲与其余六户多次到**工地门口悬挂白色条幅,用车堵门的形式将工地大门堵住,影响正常施工。2016年10月13日经鹿某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堵门期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3860元。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鹿某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史某甲不起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