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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0年8月8日被柘城县监视居住。

本案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史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和朋友史某乙、史某丙,贾某某去尊驰养生洗脚,在尊驰养生史某丙与被害人孔某甲朋友孔某乙发生口角,后双方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将被害人孔某甲打伤,经鉴定人被害人孔某甲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孔某乙、史某丁证言;3、被害人孔某甲陈述4、被不起诉人史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史某甲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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