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0年8月8日被柘城县监视居住。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和朋友史某乙、史某丙,贾某某去尊驰养生洗脚,在尊驰养生史某丙与被害人孔某甲朋友孔某乙发生口角,后双方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将被害人孔某甲打伤,经鉴定人被害人孔某甲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孔某乙、史某丁证言;3、被害人孔某甲陈述4、被不起诉人史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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