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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庄**村**号。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1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8日重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4日22时至次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伙同史某强(另案处理)等人至莱西市河头店镇南埠后村村西沙场内,和经营该沙场的被害人包某要入股钱,因包某不给,二人对其进行殴打,迫使包某写下欠人民币八万元的欠条一张和欠其他人借款的欠条两张。经法医鉴定,包某之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包帅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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