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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2********,汉族,中专文化,连云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路**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曾因犯抽逃出资罪于2013年7月4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史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于2018年1月至5月期间,经营连云港**有限公司过程中,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鄄城县**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人民币116988.53元,全部抵扣。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于2020年5月补交被其抵扣的税款;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罪、补交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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