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大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大庆市**区**大街**号**门**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4月26日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安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通过招聘去大庆市**技环保有限公司打工,担任公司司机。公司经理是李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有污水、污油泥处理。
2017年12月26日至28日,大庆**技环保有限公司为与大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费用,由业务经理李某某联系盘锦**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该公司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某为制造资金流指使本公司的员工史某某、刘丰、刘航伯等人往返汇款8次,汇款额度达人民币10006101元,尔后,**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税务局时行了非法抵扣。
2017年9月,大庆**技环保有限公司为结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需补办招投标程序。李某某指使本公司员工史某某以盛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参与陪标活动。
上述事实清楚,有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陈述,涉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雷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以及刘某乙、贾某某、乔某某、焦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证实,有书证汇款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明细表、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存档资料、工商档案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受雇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打工期间,被指派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但身为公司司机在为公司业务活动提供个人账户和陪标的过程中,对是否明知是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串通招投标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缺乏主观上认知能力且不具有不可替代性,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肉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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