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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人史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6********,汉族,大专毕业,泌阳县**工程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泌阳县**高中对面自建房,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9月18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已判刑)报名参加2019年的二级建造师考试,为考试作弊,其事先建立了微信群,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微信群内。2019年5月26日上午9时至11时40分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健康路第四中学考点,刘某某趁监考老师不备将手机藏进鞋内带入考场,将试题拍摄并传至该微信群内,群内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伙同他人帮助做题并将答案发送到微信群,刘某某根据传回微信群里的答案作答时,被监考和巡视人员发现。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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