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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496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街道***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与朋友一起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路旁边的****烤鱼店吃宵夜。凌晨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到被害人余某某所在餐桌敬酒,然后顺手将余某某放在餐桌上的一部墨绿色iPhone11 Pro max美版手机(价值人民币4510元)盗走。当日9时许,史某某将该手机中的sim卡取出,然后带着手机到苹果手机店解锁,试图销赃获利,但未能成功。当日13时20分许,警方在沙井街道沙头**路**号***房将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抓获,并缴获赃物手机及sim卡。2020年10月19日,史某某的父母对被害人余某某进行补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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