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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路**号**单元,住浙江省临海市**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伙同其妻史某某从福建云霄的吴某某处以中华假烟65元一条,其他假烟50元一条的价格购买假烟130余箱,每箱50条,共计货款16.6万余元,并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JX5****黑色比亚迪轿车进行接送假烟,将假烟先存放于临海市**小区**号车库,然后转移至临海市**村**号其姐家里进行打码,后以中华假烟90元至105元、其他假烟70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送货、邮寄的方式销售给徐某某、林某某、宋某某等人,从中牟取非法所得1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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