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住播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播州区茅栗镇金山村连坝组自家院坝,与程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史某某用铁铲殴打程某某,致使程某某腰部受伤。经鉴定程某某腰椎1-4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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