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住青州市**楼**单元**室。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5时左右,在青州市**办事处**卫生院对面的**门口,因停车问题,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吵,后相互厮打,史某某将刘某某的左眼等处打伤。2020年1月15日,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共计33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切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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