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9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中午12时许,因唐某某家在平整门口道路时挖断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家下水管(二人系叔嫂关系),唐某某夫妇与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夫妇发生吵打,在吵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踢伤唐某某胸腹部,致唐某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唐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积极赔偿唐某某相关费用并获得唐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某某人民法院起诉。
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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