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18〕10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苏仙区和平乡赶集时以人民币47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人处收购了一辆被盗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后将该车用于家中农业生产。经认定,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

2018年1月26日,史某某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樟市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具有自首、退赃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2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