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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义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74********,汉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义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分案处理)分两次将盗窃的电缆卖至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徐庄镇史河口村史某某处,史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两次共支付马某某现金15000余元。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中的红铜(按废铜价格认定)的价值分别为7562元、8550元,合计16112元整。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义马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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