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村**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12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3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3日)。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18日、8月29日、9月19日、10月28日、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村**栋**房其住处的卧室内分别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五次;2019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村**栋**房其住处又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一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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