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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县检刑不诉〔2023〕21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969********,*族,小学文化,农民,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无号“五羊”牌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2023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19日18时40分许,史某甲同本村村民史某乙在佳县**镇**村史某乙家中一同饮酒,一直到20时许,21时许,史某甲返回家中休息。同年9月20日6时许,史某甲驾驶无号“五羊”牌正三轮摩托车,从**镇**村家中出发准备前往**沟附近工地干活,7时52分许,沿G339滨州榆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950KM+800M附近路段处时,被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榆佳经开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史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0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鉴于其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相对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且能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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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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