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4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现住地:陕西省西安市**路**小区**号。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0号机动车沿丈八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子午大道十字西约100米处时被交警雁塔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史某某驾车时体内血醇含量为86.9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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