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北京市大兴区**镇**路**路**号,现住址同户籍**。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晋A****A号红色大发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某某上官巷由西向东行驶至省公安厅装备处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07mg/100m1。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