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5日23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西向东行驶到**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史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史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mg/100ml,系醉酒。
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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