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0017,汉族,大专学历,系陕西省渭南市**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居民。

    该史自幼上学,2011年从西安航空高等技术学院毕业以后一直在外打工。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0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陕A10GJ6小型轿车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环路与东风街十字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史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浓度为147.59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该史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很好的悔罪表现和追求上进的人生态度,可以依法、酌情从宽处罚;同时依据陕高法(2015)85号第十条之规定,可以认定该史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