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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山东省菏泽市人,身份证号码:3729261976********,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里镇**村**村**号。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粤GKV****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由北往南行驶,02时21分许,途经人民大道霞山区人民法院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仪对史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提取史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史某某血液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1.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与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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