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458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培珍,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豫Q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方向驶往空港新区方向,途经永强大道2968号前路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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