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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现住址:元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元某某花园村附近“老刘家铁锅炖”饭店饮酒后驾驶车牌为冀A*****的白色吉利牌小型机动车从吃饭地点由东向西行驶约50米时,被元某某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史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2.9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元某某交警大队委托书》、《送检血样回执》、《元某某交警大队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

2、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执法视频资料;

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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