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住河南省**县**镇**村**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1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云***号“福莱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乘杨某某、苏某某,行驶至昆明市**路**小区门前与柏某某所驾的“红岩”牌自卸货车相碰撞,致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与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77mg/100ml(乙醇/血)。
综上,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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