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5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驾驶牌照号为京N****5的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天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津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口时被交警拦截检查,后经津实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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