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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山东省阳信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信县**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捕,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22日,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公寓**号家中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一张,后用于开具当日的摩托车加油证明文件时,被民警查获。

犯罪嫌疑人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从他人处获取驾驶证一个、行驶证一个,该驾驶证上的信息为刘某某,无证件照片。2020年5月23日,史某某为了给摩托车加油将自己的照片粘贴在驾驶证上。次日,史某某到**加油站加油,工作人员以身份证和驾驶证信息不符为由不予加油,史某某遂去派出所开具证明,民警查验发现其驾驶证、行驶证为假,将其查获。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证明,史某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均非该所核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林某某、闫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证明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到昌平区**镇**加油站加油,工作人员称驾驶证上没有照片加不了油。5月23日,史某某将自己的照片粘贴在驾驶证上。5月24日,史某某再次到**加油站加油,工作人员以身份证和驾驶证信息不符为由不予加油,并让史某某去派出所开证明。

2.驾驶证复印件、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所持有的驾驶证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核发。

3.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史某某被查获到案。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史某某个人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初犯、偶犯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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