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9时许,史某某驾驶冀DX**-冀D**重型半挂车沿葛嘴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山城区**建材有限公司门口右转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史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史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