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叱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次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叱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甘某某、朱某某、朱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每股出资7000元,共同承包位于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纬度茶楼”,并在茶楼“南极圈”包间内摆放一台8人座捕鱼机供他人赌博,聘请李某某、李某某等人为服务员为捕鱼机赌博上、下分和结算赌资。2019年7月17日,绵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该茶楼检查时,查获前述捕鱼机,挡获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服务人员李某某、李某某以及参赌人员邓某某、鄢某某等人。经营期间,朱某某在现场负责管理,朱某某负责记账,甘某某负责维护和修理捕鱼机,甘某某、朱某某、朱某某、赵某某、叱某某等人已按股份共同分配捕鱼机盈利合计逾人民币13000余元,未分配捕鱼机盈利900余元。经绵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所查获捕鱼机为赌博机,共8台。
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叱某某于2020年4月2日到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受讯问。在审查起诉阶段,叱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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