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椒江**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590581****,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1********,汉族,初中文化,联系电话1885769****。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椒江**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椒江**建材有限公司为骗取抵扣税款,其实际负责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未与南京**有限公司进行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取得该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人民币67476.9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64400元,并于当月将该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椒江**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偷逃的税款以及税务部门作出的罚款单位均已缴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椒江**建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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