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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盗窃案)_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铁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住二连浩特市察哈尔南**街**间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呼和浩特公安处决定,于2018年9月7日被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呼和浩特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呼和浩特公安处决定,于2018年10月6日被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呼和浩特公安处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二连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呼和浩特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自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捡拾废旧断损口料21起,共计5597根,每根以2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贾某某经济的木材加工厂,因捡拾的断损口料有证据认定为无人要的废品,固不认定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犯盗窃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还扣押的涉案物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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