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呼和浩特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自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捡拾废旧断损口料21起,共计5597根,每根以2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贾某某经济的木材加工厂,因捡拾的断损口料有证据认定为无人要的废品,固不认定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犯盗窃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还扣押的涉案物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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