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汉族,文盲,农民,住商城县******组(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商城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商城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在商城县****组地头烧荒,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案发现场过火有林地总面积48亩,树种为马尾松、阔杂。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在卷证据仅有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的供述称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且其供述引起失火的原因不清,也无其他证据与其供述相互印证,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打火机未随案移送。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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