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住信丰县**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信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4月份起,古某某通过QQ 、微信等方式直接与林某某、“许某某”(具体身份待查)、“钟某某”(具体身份待查)等人联系,又通过古某某与“田某某”(具体身份待查)联系,大量购买非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密码;购买到该些非实名注册微信账号密码后,古某某与李某某(已另案处理)联系,将手中购买到的非实名注册微信号交由李某某处理,绑定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变成实名注册微信号。完成非实名注册微信号变成实名注册微信号后,古某某通过QQ、微信等方式发布销售微信号广告信息,使用一款具有自动销售信息类商品,名为“大神辅助”的软件,按照微信号的注册年份、是否实名注册、是否开通朋友圈功能、是否绑定银行卡、是否带账单等进行划分出售,包含的内容越多售价越高。
截止被公安机关抓获,古某某累计向140 余名客户销售微信账号密码23861 组,其中实名注册微信账号15192 个,非实名注册微信号8657 个,违法所得金额5216940 元,盈利715344 元;古某某获利14000 余元,其中协助古某某从“田某某”处购买非实名认证微信号,获利1 万余元,通过转手出售古某某提供的实名注册微信号251 个,获利4000 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古建斌不起诉。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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