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双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住**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双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水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9月25日。
水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5日00时16分许,王某甲蹲在金桥家苑大门附近红绿灯斑马线上准备燃放烟花,李某某扔了一个火炮在王某甲身边爆炸,王某甲的母亲罗某某看到这种情况走到李某某身边和李某某理论了几句。理论过后,王某甲在原位置蹲在地上准备再次燃放烟花时,李某某又朝王某甲扔了一个火炮在王某甲裆下炸响,王某甲因避让及时未受伤,随后王某甲与其母亲罗某某上前找李某某理论,理论过程中王某甲被推了一下,罗某某见状后便打了李某某一个耳光,随即李某某的前夫金某某、李某某母亲双某某以及金某某的朋友杜某甲、杜某乙、廖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等人上前与王某甲、罗某某发生推搡抓扯,王某甲父亲王某乙、王某甲表哥刘某某见状后上前劝架,在这过程中,刘某某头部被廖某某用拳头打了一拳、王某甲头部分别被赵某某和郑某某各殴打一拳;罗某某、李某某、双某某三人相互抓扯在一起,在抓扯过程中罗某某与双某某同时摔倒在地。2020年1月25日00时18分许被水富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并及时制止。2020年1月22日,经水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第5骶骨骨折、左足第5跖骨撕脱性骨折及多处挫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双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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