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双某某与朋友王某某、廖某某等人在石棉县解放路三段吃饭喝酒,双某某大概喝了四瓶啤酒,饭后双某某驾驶自家川TK****轻型封闭货车从解放路三段出发送王某某夫妻回解放路一段途中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后民警带双某某到石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
2020年4月9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双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1.9mg/100ml。
双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双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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