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
鞍山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以获取木材为目的,于2019年12月份购买**镇**村**队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三人在**沟承包的蚕场。在明知蚕场树龄超过蚕场批复权限的情况下聘请第三方中介设计,且未认真核实其办理的柞蚕场采伐更新许可证,致使徐某甲将其购买的蚕场砍伐,造成批甲地砍乙地现象。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测,确定**镇**村**队**沟被非法砍伐林木总面积为44.53亩,采伐林木总蓄积118.1立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树种为柞树、胡桃楸,林龄13-15年,采伐工具为油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某某明知采伐更新许可证批复地点、树龄与实际砍伐地点及树龄不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原忠侠,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3101247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希林村车场组21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忠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
鞍山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原忠侠以获取木材为目的,于2019年12月份购买前营子镇燕窝村七队徐书波、徐书东、徐书宏三人在城山沟承包的蚕场。在明知蚕场树龄超过蚕场批复权限的情况下聘请第三方中介设计,且未认真核实其办理的柞蚕场采伐更新许可证,致使徐书波将其购买的蚕场砍伐,造成批甲地砍乙地现象。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测,确定前营子镇燕窝村七队城山沟被非法砍伐林木总面积为44.53亩,采伐林木总蓄积118.1立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树种为柞树、胡桃楸,林龄13-15年,采伐工具为油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忠侠明知采伐更新许可证批复地点、树龄与实际砍伐地点及树龄不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原忠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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