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1〕188号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寓**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厉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花鸟市场,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购买和尚鹦鹉一只,后饲养于本区**公寓家中。2020年8月8日,公安人员在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家中查获上述和尚鹦鹉。经鉴定,涉案和尚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娄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物证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身份证明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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