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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厉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社,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厉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将从赵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以及捡拾的海马干存放在其经营的日照市东港区**综合市场**水产店内对外出售。2020年5月28日,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在不起诉人厉某某经营的**水产店内查货海马干22只。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2只海马干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海马制品。经认定,上述海马制品价值共计10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厉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厉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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