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六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家住永康市**镇**村**号。2019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永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以来,李某甲、李某乙、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永康市**镇**村共同出资合伙办碎石加工厂,由被不起诉人厉某某负责现场施工和土地平整。并请**局集团有限公司金台铁路**标项目部出面,以铁路工程需要堆放弃渣的名义向政府申请临时用地,以获取碎石厂建设生产需要的用地。吴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李某甲等办碎石加工厂的情况下,以**局的名义申请弃渣临时用地。到2019年1月份为止,**村碎石厂共获取了35余亩的临时用地审批准许。2019年6月份**村碎石厂在该临时用地上完成土地平整,设备安装,石料堆放,投入生产等等工作,造成大量的土破坏。2019年10月28日经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该地块24221.15平方米的耕地属重度损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实被不起诉人厉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10亩以上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厉某某不起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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