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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历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历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街道**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18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历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多次到北京市大兴区**广场店窃取日用品、食品等商品,于2020年1月7日再次到该店行窃时被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监控录像,证明历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多次到北京市大兴区**广场店窃取商品;

2.谅解书、收据,证明双方达成了和解,历某某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历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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