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卿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3********,汉族,初中,邵阳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辅警,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卿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根据相关规定,暂住人口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需要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表》也有同等效力。为使外地车主机动车在邵阳市上牌,2018年10月左右,唐某某(车务中介)伙同卿某某(**派出所辅警)联手制作《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表》。首先由唐某某收集客户信息,然后由卿某某盗用民警数字证书将客户信息录入邵阳警务综合管理平台生成《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表》并打印出来,再由唐某某前往邵阳市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加盖公章,最后将该表交给客户,收取费用200至300元不等。截至案发,唐某某和卿某某共制作《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表》30余份。
本院认为,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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