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村**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村**号***房)。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3时19分,被不起诉人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进荔湾绿道支线东43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危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8. 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危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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