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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危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21993********,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村**栋**单元**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危某某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赣州经开区**镇**线***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陆某某驾驶的无牌号燃油助力车,造成陆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陆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在现场报警,并向执勤民警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危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签署调解协议书,除保险赔偿外,由危某某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当日,被害人近亲属收到危某某交通事故补偿款13万元,剩余2万元由被害人近亲属到司法部门做完谅解笔录后到交警大队领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尸体检验、痕迹检验、理化等司法鉴定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意见;3.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等;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全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危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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