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司机,家住地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危某某持C1D驾驶证驾驶湘******轻型厢式货车沿衡阳市雁峰区南三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湘运驾校路段时,其车右侧后视镜与站在南三环北侧绿化隔离带上的行人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宾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危某某与保险公司共赔偿被害人家属100余万元,取得了谅解。
事故发生后,危某某在现场等候,并主动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双方已和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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