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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印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01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因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印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宾馆**房间内,使用安某某手机微信,冒充安某某与吴某某聊天,以安某某做生意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转入自己微信内据为己有。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印某某将人民币5000元退还给吴某某,并获得其谅解。

2019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印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系坦白,鉴于其诈骗数额刚达到构罪标准,犯罪情节较轻,已赔偿受害人,获得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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