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牛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住威宁县**街道**社区**组。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卯某某、牛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晚,牛某乙与其妻刘某某在威宁县**街道**路出租屋内休息,次日0时许,赵某使用微信语音与刘某某联系,因刘某某已熟睡,牛某乙听到赵某在与刘某某联系的语气亲密,便在电话里和赵某发生口角,赵某称其在六桥街道“钻石钱柜”KTV门前等刘某某,牛某乙随后质问刘某某,并从出租住屋内拿了一把菜刀扭着刘某某到会展中心见赵某。期间,牛某乙打电话给其弟牛某丙,并让牛某丙喊其姐牛某甲到“钻石钱柜”处见到赵某,当牛某乙扭着刘某某在“钻石钱柜”门前遇到赵某后,牛某乙便用事先准备的菜刀杀向赵某,赵某被杀后逃跑并倒在“钻石钱柜”KTV门口路上。经群众报警后,赵某被送往威宁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系右胸部锐器创致肝脏、腹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案发当晚,牛某丙接到牛某乙电话后赶到现场,并到医院查看赵某伤情,在得知赵某死亡后将信息告诉了牛某乙。当晚与牛某甲一同到现场的卯某某明知牛某乙杀死赵某,于当日凌晨驾驶其微型车送牛某乙外逃至威宁县小海镇“张家坪子”处,因卯某某的微型车上高速外逃不便,犯罪嫌疑人牛某丙便将其众泰牌越野车开到“张家坪子”处,由卯某某驾驶牛某丙的越野车送牛某乙到本省黎坪县处躲避。2018年10月12日和10月9日,卯某某又配合公安机关分别将牛某乙和牛某丙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卯某某、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被窝藏者系二人亲友,犯罪情节轻微,且有立功和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卯某某、牛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