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卫某甲与其邻居李某某、卫某乙因在其房屋外墙泼水一事发生口角并导致殴斗,在殴斗过程中,卫某甲将李某某打致右侧第2、4肋骨骨折。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卫某甲已赔偿李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至河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卫某乙、卫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沧州法鉴[2019]临鉴字第15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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