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276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9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山西省夏县**路**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逮捕,于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萍,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各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统一指定管辖,该院于2019年12月1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于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卫某甲与卫某乙(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由卫某乙自行编写微信小程序“泡沫宇宙”,并将前述腾讯云存储桶“kindlefree-1257408501”内的电子书籍作为该微信小程序的后台数据库,由卫某甲通过淘宝店铺以销售小程序激活码的方式,向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的蒋某某等买家提供下载权限,传播前述电子书籍。经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等出版社认定,腾讯云存储桶“kindle-1257408501”内含有侵权书籍共计761册。
综上,被不起诉人卫某甲非法传播他人作品共计761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卫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卫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于共同犯罪。但被不起诉人卫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卫某甲不起诉。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扣押在案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一台、手机两部、银行卡四张、人民币10000元依法予以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